環衛科技網訊,貴州省發改委等四部門近日印發《貴州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各個環節全面納入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范疇。同時明確,城鎮居民廚余垃圾作為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不單獨定價,而城鎮非居民廚余垃圾,則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計量收費。
辦法規定,城市、縣城和建制鎮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但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及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城鎮居民,則可免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辦法還規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和非營利原則確定。各地在完善本區域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時,應當明確其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或者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眾所周知,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即俗稱的"115號文”)中存在明確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項目經營收入能夠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具備一定投資回報,不因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
對于環衛特許經營和生活垃圾處置特許經營項目來說,使用者付費只能是向居民和非居民收取的垃圾處理費。
在6月13日公開的貴州省習水縣環衛一體化特許經營項目招標公告中就曾提到,項目“年度運營服務費來源于使用者付費.…”,使用者付費“為城鎮垃圾處理費,向習水縣區域內的居民、非居民收取。該部分收費屬于政府定價目前,習水縣正按照遵義市的決策部署要求,開展習水縣垃圾處理費價格調整工作”。
可見,明確并落實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是“使用者付費”的必要條件!辦法的印發,終于補上了環衛領域特許經營項目“使用者付費”的政策短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價格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及《貴州省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縣城和建制鎮(包括開發區、工業園區,下同)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其中:城鎮居民廚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不單獨定價;城鎮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計量收費。
第三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零散垃圾收集并運輸到指定的垃圾處置地,實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過程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含裝卸,下同)和處置費用。
第四條:城市、縣城和建制鎮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章 定價機制及程序
第五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和非營利原則確定。
第六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住建、財政、稅務部門制定城鎮生活垃圾收費管理政策,協調指導全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工作。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取向、財政補貼、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各地在完善本區域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時,應當明確其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或者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八條:各地應對城鎮生活垃圾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跟蹤和評估,根據運營成本等情況的顯著變化,按法定程序適時調整收費標準,明確收費性質,完善收費政策。評估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九條: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收費,其生活垃圾處理服務的成本利潤率水平原則上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確定,目最高不超過8%。
第十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成本監審應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一般由收集、運輸、處置環節的合理支出構成。
第十一條:垃圾收集、運輸成本,是指對城鎮公共區域清掃產生的生活垃圾、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收集的生活垃圾及其他產生的生活垃圾,用專業車輛運至各垃圾中轉站進行壓縮后再運輸到垃圾處置點,或直接運輸至處置點的過程所發生的合理支出。其構成一般包括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等。
第十二條:垃圾處置成本,指垃圾處置經營者將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按垃圾處置方式的不同分別確定其構成。
(一)采取填埋處置方式的,垃圾處置成本包括:職工薪酬、水電費、滲濾液處理費、檢驗檢測費、車輛及設備維修費、燃料動力費、材料費、填埋覆蓋費、污水排沼系統維修及安裝費、填埋場庫區及道路修繕費、填埋區雨污分流系統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
(二)采取焚燒發電、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的,垃圾處置成本包括:職工薪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余渣處置費(飛灰處理費、滲濾液處理費)、水電費、檢驗檢測費、與垃圾處置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
(三)采取其他處置方式的,可根據處理工藝流程和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對垃圾處置成本進行合理歸集。對于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等部門或相關單位與垃圾處置經營者簽訂生活垃圾處置合同協議的,可將合同協議約定垃圾處置(不含運輸)的價格視為垃圾處置環節成本。
第十三條:各地在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時,應按規定將各環節收到的政府財政拔款、補貼、補助等收入以及垃圾回收收入作為成本抵減項目沖減總成本。
第十四條:各地在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査)時,對上述成本構成項目的審核,在出臺我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前,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制定或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按《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和制定價格聽證工作。未經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及聽證,不得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
第三章 分類計價和征收方式
第十六條 按照簡便易操作的原則,確定垃圾處理費的計費方式。提倡、鼓勵采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對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產生者進行分類,通過測算各類別用戶垃圾產生量和用水量的對應關系,得出各類用戶每用1噸水應繳的垃圾處理費,隨水費一同收取。不具備執行"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的地方,對居民,可以按每戶或每人定額定期收取;對非居民,鼓勵按照垃圾產生量實行計量收費,也可按職工人數、經營或辦公場所面積、交通工具座位等為計費單位定額定期收取。
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照有利于促進減量的原則,實行計量收費。各地在制定或者調整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時,應當以適當比例在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扣減,避免重復征收。
第十七條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推行分類垃圾、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對生活垃圾按規定進行分類、回收和就地處理并達標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縣體減收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積極探索垃圾超量加價收費機制,對超過核定基準量的生活垃圾提高收費標準,對未達到核定基準量的生活垃圾降低收費標準。各地可在綜合考慮城鎮生活垃圾歷史產生量、垃圾減量目標、人口數量等因素的基礎上,科學合理核定生活垃圾定額,并動態管理,作為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的依據。具體加收減收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列入“生活垃圾處理費”(103043313日)科目,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繳納,申報期限和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應依法納稅。
第二十條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創新征收方式,提高征收質效。大力推行包括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一并隨水費收取等各種方式的"三費合一"、“多費合一”征收模式,委托供水等具有社會服務職能的單位代收,并簽訂書面委托代收協議書。委托代收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期限;
(三)代收手續費的標準;
(四)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代收單位可按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代收總額的1%計算代收手續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代收手續費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不得轉嫁由繳費人承擔。